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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第十七期  2014年4月14日

Q 府救济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A “市场的失败”比“政府的失败”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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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对东京电力、日本航空的救济有赞成与反对的两种意见。从经济学的角度明确一下政府对民间企业实施救济时所允许的救济范围。

大桥 弘 东京大学教授

大桥 弘 东京大学教授

国内外对日本政府干预企业再生的关注力度逐渐增高。在国外由雷曼事件所导致的美国通用(GM)公司的暂时国有化引人注目,最近对于由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和国家政策相关联的企业收购欧美企业,出口倾销的担忧也逐渐增强。

在日本国内,对在去年重新上市的日本航空以及其再生过程中所采取的支援措施存在赞成与反对的两种意见,时至今日讨论仍余热未消。

对于因竞争被淘汰(或者是理应倒闭而退出市场)的企业,通过“政府支援”使其再生的做法,在经济学上对其看法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看法是(A)政府支援让本该被淘汰的企业继续生存,会妨碍新企业的加入,从而会破坏竞争企业的公平竞争基础,并不是理想的做法。

这种看法认为如果市场竞争的适者生存原理会让企业有活力,促进经济成长,那么介入并歪曲适者生存环节的政府支援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应该存在。

“因为大而不倒”

另一种看法(B)是,市场不一定像看法(A)所论述的总是正常运作,也会发生“市场的失败”,这个时候就应该灵活运用政府支援。

例如,就像受到雷曼事件那样的国外金融危机的影响,没有任何先兆,会出现总需求大幅度减少的情况,有交易的企业被牵连倒闭,可能就会引起本来不应该倒闭的优良企业也连锁性的倒闭。

为了回避像这样的“市场的失败”,通过政府救济有交易的企业能防止连锁性倒闭,就可以将由于暂时的需求减少可能带来的长期的经济影响抑制在最小范围以内。所谓“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政府支援的经济学依据也就是在这里所阐述的市场机能不全。因为大企业的合作企业过多,市场的失败的规模也会迅速扩大。

但是看法(B)只不过是可以将一部分的政府支援正当化,并不是说都能正当化。因为同市场所引起的失败一样,政府的支援也会引起“失败”。举一个例子来说,1980 -90年代陷入超额债务的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的政府支援。将约6800 亿日元的税金投入到成本意识淡薄的公司。给政治介入,官民勾结提供了温床。这的确可以说是“政府的失败”。

综上所述,在经济学上将政府支援正当化的依据并不是在支援所带来的好处的大小。而是将放置不管“市场的失败”和虽然实施了政府支援,但是引起了“政府的失败”时的过失进行比较,如果前者过失比较大时,政府支援就能正当化。也就是说,关键是在于“市场的失败”有多严重。因为引发“市场的失败”的背景、形态是根据各案而不同的,所以出发点应该是评价市场机能不全对各个事例有可能带来多大的影响。

两个规则

如果可能,可以将“市场的失败”的程度指标化,确立一个对超过临界值的事例可以进行政府支援的评价方法,这无论从透明性还是说明责任的观点来看都是最理想的,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即使在最先进的经济学中也不存在足够可以信赖的指标。在这里虽然难以严密的论述政府支援的范围,但是对政府支援的妥当性通过遵循以下两个规则,大概可以获得一些直观感觉。

评估政府支援妥当性的规则

1  能否通过限时的政府支援达到恒久的效果

2  能否通过政府支援达到市场所不能达成的良好影响

第一个规则是,例如通过时限3年的政府支援企业能持久地再生与否。就像在贸易、关税领域等常见的例子一样,一再延长时限的保护政策,最后难以达成当初的目标。这个规则是想要刻意限定政府的失败所带来的影响。

第二个规则是,通过政府支援除了让企业再生,是否会有其他的协同作用。如果有任何一个的回答是“YES”的话,都有价值去考虑政府支援。

依据这个规则,来看一下“中小企业金融圆滑化法”的效果,支援受东日本大地震震灾的影响,暂时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从(规则1 )的观点来考虑是正当的。另一方面,将没有受灾的企业家也扩充成该法的对象,就有些让人担心范围是不是过于大了。

另外,因为有可能会在日本培育未成熟的企业家或提供风险资金,所以是否对一些投机性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支援也是一个重要的论点,可能会给经济带来很大的影响(规则2)。

像这样,单举一个“中小企业金融圆滑化法”的例子,政策整体也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难分黑白。所以按照企业的类型进行评价是比较合适的。例如,投机企业多数是成立时间比较短,针对这样的企业与其提供短期的有息贷款,提高股东资本更加合理。我们还可以讨论一下对于成立时间比较短的中小企业来说促进增资,增发优先股等政府支援是否要比圆滑化法更有效。反过来说,试问考虑金融圆滑化时,并没有将中小企业分类而是统一作为该法的对象,这本身就不存在问题吗。

东京电力的经营重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事例。东电问题的利害关系人较多,虽然应该谨慎对待重视速度忽视质量的讨论,但是在遵循上述规则的基础之上,从经济学的视点进行讨论还是应该的。例如,如果依据(规则1),到现在为止对于受灾人员的补偿,污染水处理等等都是政府支援的,有必要问一下,“回避法律上的整顿,保持国有化并提供更多的政府支援是否会带来恒久性的经营安定,实现安定并且廉价的电力供给,或者是伴随着体制改革的革新效果。”

在本稿中,作为“政府支援”主要是以企业再生为中心进行了讨论。但是政府支援这一词语本身也包含通过结构改革战略性的创造市场,支援全球性扩展的一面。对于这方面的评价大概也可以沿用上述规则进行判断。

切忌过度期待

现在临时国会正对“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暂称)进行讨论,全球经济竞争加速的情况下,以产业界为中心对能确保国际竞争力的政策的期待较高。回望发展贸易/外汇的自由化的1960-70年代,产业界也曾持有对于国际竞争力的下降的危机感。但是,被广为知晓的是,那时以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的石坂泰三会长为中心的经济界认为确保企业的自立和自由才是让日本经济保持活力的源泉,拒绝了政府的支援。

伴随法人治理的形态的变化,经营指标等也被短期化,虽然说单纯的将半个世纪前和现在作比较的话有些困难,但是自古至今都没有很大变化的是,让日本经济充满活力的是经营者的心。换而言之,无论古今切忌过度期待政府的支援。

[译自周刊《经济学人》2013年10月29日刊,本文经每日新闻社同意翻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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